有学者指出,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指由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事前要求的审批标准和条件进行准备,当申请人达到相应标准和条件后,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书面承诺进行审查,若审查合格则向其发放许可证。还有学者认为,告知承诺是指行政机关受理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等以外事项的申请时,一次性将获得审批所需要的条件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后即可获得批准,行政机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在地方立法方面,我国第一部有关告知承诺的地方政府规章《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告知承诺的定义:告知承诺是指在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的条件和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许可的审批方式。
结合上文信用承诺的概念来看,告知承诺的概念与信用承诺似乎没有区别,两者只是称谓上的不同而已,目的都是通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承诺,从而取得行政审批机关的审批便利。但从上文信用承诺的分类来看,两者不尽相同,实则告知承诺是信用承诺的类型之一,包含了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和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
2.信用承诺与告知承诺的关系
从上述对信用承诺的概念及分类中可以看出,理论界、立法上在界定信用承诺的概念时都限定在行政许可领域,但对信用承诺进行分类时却又把不属于行政许可领域的“主动公开型信用承诺”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包括在信用承诺中,存在着矛盾之处。所以,在理论上,应当将告知承诺理解为一种可以适用于行政许可领域的信用承诺。而信用承诺的其他类型,如主动公开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都不属于告知承诺,与告知承诺是并列存在的关系。
综上,在逻辑上应当将信用承诺与告知承诺理解为种属关系,信用承诺包含非行政许可领域信用承诺和行政许可领域信用承诺两种类型。前者包括主动公开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三种信用承诺;后者即告知承诺,包括审批型信用承诺的三种类型,即审批替代型、容缺受理型、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