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对监管对象进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的企业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体系是关键。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是建立在信用信息目录基础上的科学评价系统,包括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两大类方法,纳入企业基本信息、综合能力、治理水平、信用历史、财务状况和社会责任等一系列指标,建立全面和完整的信用指标体系,对企业经济、社会、环境(ESG)等主要方面的绩效进行评估,得到以信用分数或信用等级的量化结果,实现分级分类监管。
在市场准入和合作伙伴选择中,信用综合评价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市场准入方面,信用综合评价可以帮助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对企业进行审核和筛选。通过对企业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可以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标准,并且能够为未来的经营活动提供保障,有效地遏制不良企业进入市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在商务合作过程中往往需要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通过对潜在合作伙伴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可以为未来的商务活动提供保障,降低商务风险,提高商务合作的成功率,促使企业信用变成企业资产,巩固企业间互信基础,也让更多市场参与者重视信用建设,增强自身信用水平。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对企业的信用记录、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判断企业是否值得信赖,并选择可靠的产品和服务。通过信用体系建设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准确综合评价,也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精准识别,提升市场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评先评优、招投标中使用信用报告和评价结果,查询量不断增长,这将促进社会资源更加高效合理配置。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