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目前对信用法治的形势只能是保持非常谨慎的乐观。因为我们难以准确地预估中国及世界经济的形势,可能存在着预料不到的黑天鹅。目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不容我们对信用立法大幅度加码。因为信用建设制度化发展较为不均衡,如信用立法惩戒多、激励少,惩罚的数量高于激励的数量。对于先进文明法系的构造,这不是常态。
目前,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压力较大,我们的信用立法,如果不回应社会广泛存在这种心理关切,我觉得这是有问题的。信用立法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它实际上反映了我们在信用立法的理论上还缺乏共识。当然我们现在党内对法治有了很好的共识,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这是形成深度信用法治共识的重要基础。
二、信用法治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求
我们要用系统的观点来看待习近平同志“十一个坚持”的法治思想,要从中国社会历史文化多维度的角度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
信用立法牵涉到人类活动最根本的一些行为和理念态度。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整体观表现于人、事、时、空方面,在四方上下古往今来方面,我们应从中国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继承角度看待信用立法。这可能会牵涉到后面所讲的第一性原理问题。
在用习近平法治思想统一全党共识方面,我们要有系统和整体的观点。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是全面推进信用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引。
三、信用法治体系建设
我们讲信用法治建设,第一是信用法治体系的整体论;第二是信用法体系的分合论;第三是信用法治的系统论。从这个系统我们可以延伸到第四个观点,就是行业信用体系。这是元哲学的问题。
从元哲学的观点,我们可以往下面再推论。法有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分。信用法作为社会法的一个分支,一个新型的社会法的部门法,我觉得这个是可以眺望的。在这种定位下,我们可以看到,信用法需要运用新的方法论,如系统论、整体论、分合论等开展研究。
当然信用法体系有其内在的核心支撑。不管是讲公共信息还是市场信息,这两分法的方法都明显是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思维框架之中展开,或者说是在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分野之中展开。其实,我们经常谈的是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与经济市场三维视角。如果把党组织所代表的公共信用看成是一维的话,加上前面所讲的三维就构成了中国社会信用的四维视野。我把它视之为中国信用法治的“四梁”。
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会内含于政治社团对经济社团作用的吸纳。如果脱离这样一个体系去讨论信用法治建设的话,我们恐怕是把不住这个问题的一个基本核心点的。现在党组织的超级信用已经被很好地内置到政府、行业、市场和社会之中,并逐渐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这成为“四梁”的另外一种表述。
四、行业信用法治体系建设
我们从政府、行业、市场与社会这四个角度来看行业信用法治建设,这就是我们讲的第四个部分。行业信用体系(行业信用法治体系)有非常重要的四梁八柱的基干作用。那么这个基干作用到底如何?
20多年以前,我们对此问题就展开了研究。对这个问题展开研究的时候,很多人还没有关注到这个问题。20多年以后,我们很欣喜地看到,国务院发布的多个文件都明确提到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尤其是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维良副主任更是对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了较为系统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