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行业协会信用体系和制度规范体系是一个体系结构。这个体系在我的《行业协会信用制度研究》这本专著里面有比较详细的表述,在此就不展开探讨了。
第三,行业协会信用法治也需要讲整体观、系统观、分合观。这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我们中华法系自古以来所强调的整体观、系统观、分合观是吻合的。行业信用体系、行业信用法治体系有可能是政府主导、政府牵头,也可能大企业牵头,但是我认为目前比较合适的是首推行业协会商会这种平台,应把它做成经久耐用的驱动信用体系发展的互联网平台,让它成为我们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基建”。然后在这个平台基础之上,再驱动企业的信用互联网平台和个人的信用法治建设,实现信用方面的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
第四,推动建设行业协会领衔驱动的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法治体系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社会相对接。这与系统、整体和分合原理都是吻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