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多数地方立法机关将这两类信用信息区别对待,分别立法。我认为这种区分没有必要,因为其所针对的对象都是市场主体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完全可以在一部立法中加以规范,没有必要制定不同的法律。
诚信的种类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个人诚信。信用信息立法的调整对象应该包括这三类,但目前地方立法主要规范的是后两类,即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对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根据形成、获取的主体不同又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这类信息称为公共信用信息。另一类是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中介机构等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这类信息称为市场信用信息。